公职人员退休后未经核准不得经商,将失去退休金待遇

  • 2026-10-12

根据中央组织部于2013年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问题的意见》,旨在加强对干部管理和反腐倡廉的要求,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经商及兼职的相关规定。首先,现任职务或尚未办理退(离)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。对于已经辞去公职或退(离)休的干部,其在企业兼职必须严格审核,特别是工作需要的情况下,需在干部管理权限内获得审批。此外,在辞去公职或退(离)休后的三年内,相关人员不得在与原任职务相联系的企业兼职或从事相关盈利活动。若希望在其他地区或业务范围兼职,则需向原单位党委报告,并提供理由说明,待审核后方可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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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允许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,不得领取薪酬、奖金等任何形式的报酬,且兼职次数不得超过一个;如果原兼任职务为任期制,续任需重新审批,且任期不应超过两届,70岁以上则不能再兼任。此外,这些领导干部的行政、工资等关系需及时转移至企业,不再享有公务员特权及待遇,无法将关系转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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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企业兼职的干部要遵守法律法规,保持廉洁自律,严禁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,且需向所在单位报告其兼职情况,包括是否领取酬劳等。中央组织部将对违规兼职的干部进行清理,各地区、部门和单位需在三个月内纠正不合规行为,并对违规领取的薪酬进行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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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清理工作后,若再次发现违规行为,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,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。此外,其他营利性组织的兼职规定亦可参照执行,地方和部门可以根据此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,强化对各类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的管理。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,若有不一致的过去规定应依此实施。